網站里面的圖片侵權訴訟要如何應對?了解套路 小心被詐
發布日期:2022-04-19 訪問次數:
近些年來,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這一概念越來越頻繁地走入大家的生活。我們每天都在消費著別人的智力成果同時也在創造著我們自己獨一無二的作品。
若干年前,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大部分人并不知道維權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還記得許多年前,剛剛流行起來MP3的時候,大家都是理所當然地在各大搜索引擎上免費下載歌曲來聽。沒有人認為下載歌曲需要付費,或者聽歌需要花錢,人們缺乏這種為他人智力成果付費的意識,這在無形之中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但是慢慢的,各大網站,APP開始實行收費下載歌曲的制度,盛極一時的電影資源下載工具也因涉及版權糾紛而在IOS系統被下架。雖然大家可能覺得免費的福利沒有了,但這也是值得欣慰的,這表明知識產權在我們國家也被慢慢地重視了起來。
職業知產維權戶
近日在工作中,筆者屢屢收到著作權人訴公司侵犯著作權的訴狀,可見著作權侵權的法律風險至今仍未根除,即使是大型企業,合法合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仍沒有被有效的規范。
就筆者目前所接觸到的原告,均是職業知識產權維權戶,有個人有公司,其中有的個人甚至在2016至2018年短短三年間起訴了2000余起著作權侵權的案件,并絕大多數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得到了巨額的經濟補償或者是下文將會提到的商業合作。這種著作權職業維權的行為與近些年來同樣熱門的“職業打假”還有所不同,職業打假主要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賣方需要支付高額賠償的規定從而知假買假,這種職業打假與知產維權均在形式上商業化、集團化傾向明顯,但法院卻僅對職業打假訴訟體現出了抑制其濫用權利的態度。
因為職業打假人購買行為的目的往往不是消費而是謀取利益,并不屬于消法等保護的法益范疇。但知產維權則不同,雖然著作權人有時確有惡意謀取利益的主觀意圖但我們無法否認其合法享有知識產權的事實,法院也沒有理由去反對著作權人的維權訴訟。所以現在的境況使得我們不得不從使用者的角度來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規避法律風險。
著作權雷區
著作權之所以容易被侵犯首先是因為它涉及面廣,包含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格權,同時又包含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
其次它是無形的財產,他不像物權伴隨著占有、登記,大家都知道不能非法占有他人動產,未經登記不能轉移不動產權,但只需要動動手指,復制粘貼這么不經意間的幾秒鐘你就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尤其是現如今網絡傳媒爆炸的時代,每天數以億計的圖片在網絡上傳播,一個不注意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除此之外,著作權還是伴隨作品“出生”的權利,在作品完成之時,著作權就天然的伴隨作品而生并受《著作權法》保護,并不需要任何的登記或注冊等程序,這就為著作權人提供了很方便的請求權基礎。
以訴促談的套路
在筆者接觸的圖片侵權案例中分為原告為個人和傳媒類公司兩類,根據案例顯示,職業維權的公司往往保有多個圖庫,圖庫中收錄的圖片內容相當廣泛且都是現如今微信公眾號、微博、公司官網等自媒體網絡平臺宣傳和裝飾時常常會用到的風景圖。他們的產業鏈是購買收錄圖片匯編為圖庫,然后將圖庫授權給消費者有償使用,從而盈利。但往往這種傳統的銷售方式并不能創造他們預期的收益,以訴促談的“套路”便應運而生了。
著作權公司往往將圖庫中的圖片公布在各大搜索引擎的公共區域,提高圖片曝光率,再利用人們合法用圖意識的淡薄,使得圖庫中的圖片未經允許被使用。在少量用圖的情況下,著作權公司一般是不會采取行動的,他們的戰術是“養豬”,重點目標往往是規模較大的企業,因為大企業的用圖量會很大,當使用者少量侵權的時候還不是他們起訴的最佳時機,他們有大數據網絡檢索程序,能夠迅速發現網絡上每一個使用圖庫圖片的出處,他們在等待一個閾值,當同一侵權主體侵權圖片數量達到1000張或足夠多的時候,“殺豬”的時候就到了。
他們往往會提起一兩個訴訟告一兩張圖片侵權,但是往往案外圖的數量是驚人的,他們的目的不在于拿到這幾千塊的賠償而是想要與大型企業建立長期合作的關系。他們會提出方案也可以說是威脅:如果合作,他們就會和解撤訴,之前這些侵權的圖片可以按照一個相對較低的價格賠付,但要簽訂后續的常年合作協議購買圖庫使用權,如果不合作,這上千張圖片會用來不停地折磨你,隔三差五的告你幾張,并且累積起來的賠償額更是高于合作的價格許多。
個人作為原告的往往是單張或少量圖片訴訟,他們并不像公司有那么高的成本,他們只想快速維權變現索要賠償,雖然單個案件中的標的小但是訴訟量很大,例如有一個知名維權人士周丕海,三年間針對不同對象提起將近2000起知識產權訴訟,主要都是關于圖片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訴訟,并且幾乎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從而得到了幾百萬的賠償金。
法律環境
國家在立法方面也是對著作權人著重加強了保護,專門訂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特別法,同時對于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由此可知權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權利人可以拋開訴訟時效制度,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只要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權利人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均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著作權保護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權利人仍可獲得自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的侵權損害賠償。
審判機關對于此類維權訴訟往往持支持態度。從被告的角度來說可能覺得知產維權戶都是“法律流氓”,但這些訴訟往往又能起到倒逼機制的作用,判決能夠起到引導作用,引導大家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提高為維權意識。
由此可見,一旦侵權行為發生了,公司將會陷入被動,選擇合作將會喪失選擇權,不得不與被侵權圖庫進行合作,選擇不合作又面臨巨額的賠償和沒完沒了的訴訟。所以我們要從源頭上規避該法律風險,不僅是為了自身利益,更是落實合法合規治企的要求。
幾點建議:
1、侵權前
(1)通過合法渠道按需購買圖庫。一個企業既然有圖片侵權行為那么就一定是有用圖需求,既然有需求就應該付費享受服務,按照公司的需求來合理采購圖庫。缺乏預算的企業也可以組織員工以成立興趣社團等形式進行拍攝創作,自給自足。
(2)完善網絡平臺管理。將審核前置,規范圖片使用程序,必須從已被授權的圖庫中用圖,若用庫外圖必須提前征得著作權人同意或給付相應報酬。
(3)將自媒體業務外包。在外包合同中厘清責任,除要求合作單位簽署不得侵害任何屬于第三方著作權的書面承諾書之外,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由對方就外包期間所發布的相關內容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承擔一切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公司帶來的一切損失。
2、侵權后
(1)第一時間組織自查,刪除所有涉嫌侵權圖片,消除影響。
(2)對于原告所主張的案外圖并不能一味認可,需要原告提供證據保全證書等證據材料。
(3)在以上兩步驟的基礎上,根據涉案圖片數量,賠償金額,公司需求來選擇合作和解或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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